買賣私油刑罰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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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違法所得來進行處罰,《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買賣私油刑罰的標準是什麼?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户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九)超越經營範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違反有關技術規範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商務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第27條的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地市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並且,只有企業而非個人才可以從事成品油零售。該辦法所説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我國,成品油是受到嚴格進行管控的,只有獲得當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核,並且報到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才能夠進行買賣油品如果沒有獲得規定進行買賣的話,都是屬於買賣私油的行為,按照規定將會對相關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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