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登記時民政局婚檢有哪些項目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一、辦理結婚登記時民政局婚檢有哪些項目?

辦理結婚登記時民政局婚檢有哪些項目

辦理結婚登記時婚檢不是強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關係可以撤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婚檢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但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如果在結婚登記的時候隱瞞了患有重大疾病,比如患有艾滋病以及其他惡性傳染病,卻沒有告知另一半,婚姻關係是可以撤銷的。請求法院撤銷婚姻關係,應該在知道可撤銷事由以後的一年內提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