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將妹妹撫養長大後能要求妹妹為其支付醫療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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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在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均由他們的父母撫養,相互之間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姐姐將妹妹撫養長大後能要求妹妹為其支付醫療費嗎?

但是,在特定條件下,兄、姐與弟、妹之間產生了附條件的扶養義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據此,弟、妹扶養兄、姐也有如下三個條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一般是指弟、妹在幼年或童年、少年期間,因喪失父母或父母無力撫養而由兄、姐扶養長大的。

(2)弟、妹有負擔能力。

(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

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形成弟、妹扶養兄姐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不是由兄、姐扶養成人,

弟、妹在兄、姐生活遇到困難,已喪失勞動能力並且缺乏生活來源時,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和生活上的照料。

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應由他們的父母撫養,因而他們相互之間不發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當然,法律對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從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來確定的,因為他們是血緣關係最密切的同輩旁系血親。對於半血緣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以及沒有血緣關係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間也將產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民法典》之中明確規定在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是父母無力撫養未成年弟妹,有負擔能力的兄姐是需要對其弟妹進行撫養的。而弟妹在兄姐生活遇到困難,已喪失勞動能力,需要經濟幫助和照料時也需要對其進行一定的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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