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答辯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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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糾紛答辯狀範本

婚姻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李XX,女,漢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現住佛山市禪城佛山大道11號xx花園xx座1103房。

答辯人因與原告王XX離婚訴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之間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夫妻雙方的感情沒有破裂。

首先,答辯人與原告於2006年初相識,雙方自由戀愛,互相愛慕,經深思熟慮後,雙方攜手走進婚姻的殿堂,雙方的婚姻無任何脅迫、欺詐之情形。

其次,答辯人與原告於2006年10月16日登記結婚後,夫妻雙方平時各自忙於工作,回到家中,夫妻雙方互相尊重,相敬如賓,雖偶爾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但在事後也能做到互相理解,家庭生活中並不存在無法解決的矛盾。

再次,答辯人與原告愛情的結晶女兒王X於2009年8月10日出世,隨着女兒的降生,答辯人與原告的家庭生活增加了無窮的樂趣,但同時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也增加了許多,但答辯人與原告均能進行必要的溝通予以解決,家庭生活並不存在無法克服的困難。

最後,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雙方經過共同的努力,先後購置了房產和汽車,家庭生活的質量也穩步提高,答辯人也非常珍視夫妻雙方的感情和經過夫妻共同努力創造的幸福生活,對原告的工作盡妻子的責任,最大可能地予以支持;家庭生活中,答辯人也是儘自己最大的努力創造家庭温馨的氛圍,讓原告工作之餘享受到家庭的天倫之樂。

二、本案中不存在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答辯人認為:在答辯人與原告的夫妻、家庭生活中,不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任何情形,原告提出離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依法應予以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原告之間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夫妻雙方的感情沒有破裂,答辯人願意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前提下,積極、主動地與原告處理好家庭中因生活瑣事產生的矛盾,答辯人也希望自己和原告一起共同珍惜雙方的感情,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為了家庭的和諧幸福,答辯人願意積極主動地與原告溝通解決生活所遇到的問題與矛盾,願與原告共同面對生活的艱辛,願意與原告一起分擔生活的快樂和幸福。

此致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2014年4月8日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提供的婚姻糾紛答辯狀範本。通過範本我們看出婚姻糾紛答辯狀一般是要先陳述婚姻狀況事實,提出不符合訴訟離婚的事實依據,其次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為自己的辯護提供法律依據。由於當事人可能對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太熟悉,導致不能抓住重點來寫婚姻糾紛答辯狀,所以在這裏小編還是建議在寫婚姻糾紛答辯狀時最好還是要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進行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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