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青春損失費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如何處理青春損失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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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男女分手或者離婚的,一方總會要求另一方賠償自己青春損失費。當然,此時另一方肯定是不幹的,由此就會產生相關的糾紛。那麼對於當事人來講,應該如何處理青春損失費糾紛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理解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青春損失費”是“民間語言”,從未見於任何法律。正因如此,當事人關於“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現實生活中,“青春損失費”的糾紛在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經常發生。

二、如何處理青春損失費糾紛

“青春損失費”只是通俗的説法,並非一個法律概念。由於同居關係不是法律保護的關係,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來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關係的過程中,“青春損失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很多法院甚至會以主張“青春損失費”違反公序良俗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另一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則無論這筆自願支付的費用是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願支付方已經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接受方返還。

一般認為,青春並非一種法律上的權益,不需要他人負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會隨着時間流逝消失。所謂“青春損失”的範圍不能確定。承認“青春損失”,也違揹人倫道德與公序良俗。因此,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及“青春損失費”,法院通常不應當予以支持。

然而,在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補償費”即使已經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麼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權起訴請求“第三者”予以返還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談朋友期間,男女雙方還是應當自重,同時重視並遵守社會倫理道德的約束,且愛且珍惜,戀愛過程中,不可草率同居,因為它對男女雙方都沒有保障。

青春損失費並不屬於我國法律中的術語,很顯然這一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不管是在分手還是離婚的時候,要求支付青春損失費的,另一方都是可以拒絕支付的。而要是願意支付的話,那麼法律也是不會就此進行調整,因此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尚未在這方面作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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