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可以預約嗎
一、結婚登記可以預約嗎?
結婚登記是不需要預約的,直接帶好證據去民政局登記就可以了。
二、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地點: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3張本人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三、結婚的法律規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3、法律補充
《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則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後,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婚前南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雙方並未達成結為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係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後登記結婚的行為亦不屬於補辦登記的行為,不能將婚姻關係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此種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的最重要的區別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而婚前同居關係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前同居關係不屬於法律調整範圍,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訴請解除婚前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結婚對我國人們來説,是一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而且是最值得喜慶的事情,所以,結婚登記手續也是非常簡單的。如果對結婚的法律規定還有疑問的,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台諮詢在線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