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婚結婚證會顯示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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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再婚結婚證會顯示再婚嗎

離婚後再婚結婚證會顯示再婚嗎

1、結婚證上面不會顯示再婚情況;

2、在離婚辦理户口遷移時,會在户口本上標註為離異,再婚如果把户口遷移到一起,派出所户籍部門會把户口本上的婚姻狀況變更為再婚。公民是享有婚姻的自由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

二、離婚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因此,司法解釋的這種時效規定有悖於民法的一般原則,前後條文也不一致,在實際生活中亦不盡合理,應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司法解釋強調的是“離婚時”或“離婚後一年內”而不是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後的當時或一年內。在離婚時或離婚後一年內無過錯方不一定能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體器官的損傷在離婚時或一年內沒有發現的,一年後診斷出來的,能否提起賠償。

對離婚後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規定又是“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法條之間不一致,在司法實務中難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護受害方的利益。

因此,從有效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和法條間的協調角度出發,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應改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在離婚時或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可在離婚後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之訴,逾期提出訴訟的喪失勝訴權,法律上不予保護。

三、民法典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關於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因此從全文敍述就可以得知,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的第四條的規定,當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再婚,結婚證是不顯示再婚的,當户口遷移後,結婚證會顯示為離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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