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嗎 - 婚前醫學檢查誤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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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嗎 婚前醫學檢查誤診怎麼辦

婚前健康檢查其實也就是未婚男女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做的婚前體檢,經過婚前健康檢查才能知道各自的身體是否存在什麼疾病,這對日後夫妻的生活是很有幫助的。那實踐中辦理結婚的男女一定要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嗎?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一定要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嗎

婚前不一定要婚前健康檢查。男女雙方可以自願去市婦幼保健院、户口所在區婦幼保健院或衞生部門做婚前健康檢查。結婚當事人可以選擇在結婚登記前先婚檢,也可在登記後婚檢,也可不參加婚檢,自願。

現在的《婚姻管理條例》雖然是取消了對婚檢的強制要求,而變成了一種自主的形式。但是,婚檢還是必要的,特別是像一些遺傳病、傳染病、不宜生育等影響婚姻質量的疾病,只有進行婚檢才能真正瞭解,才能真正自由選擇婚姻。

在2003年8月8日頒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已經取消了強制婚檢的規定,但1994年10月27日頒佈的《母嬰保健法》卻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按照法理,法律之間存在衝突,在適用上應當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從時間上看,《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比《母嬰保健法》時間更後;

但《母嬰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是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

面對這種衝突,應當堅持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因為畢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淵源,無論下位法何時制定,都不能與上位法相沖突。

不過,法規的制定還必須有社會基礎。目前,要求恢復強制婚前健康檢查的理由主要就在於新生兒先天性缺陷增多。

當初在《婚姻登記條例》中取消強制婚檢的一個重要理由,便是婚檢對於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關係不大,而應當強調加強孕檢。如果真要恢復強制婚檢,那麼就應當對婚檢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預防作用、孕檢能否代替婚檢等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得出一個可信的結論。

不過,強制婚檢倒是可以保障男女雙方對於對方身體健康狀況的知情權,有利於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

最後一個方面,強制婚前健康檢查是否會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從表面來看,不願意婚檢的行為對他人與社會都無害,不應當干涉,但如果婚檢真的有益於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的話,那麼不婚檢就可能會對他人和社會有妨礙。對於那些先天缺陷的新生兒,不願意婚檢的父母是有責任的。

國家和社會對於先天性缺陷新生兒也要投入更多的資源。因此,強制婚檢雖然對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為這種行為可能對他人、社會有妨礙,這種限制是合理的。

因此,國家要求強制婚前健康檢查幫助男女雙方獲得知情權,並且不牟取利益、為他們保護隱私,那麼,即使暫時有些強制,從長遠來看,還是有益於公民本身,不算是對自由的剝奪。

二、婚前醫學檢查誤診怎麼辦

婚前醫學檢查,通常被認為是衞生保健行為,不是嚴格的醫療行為。

但它符合醫療行為的特徵,並且將其認定為醫療行為能更好保護處於弱勢方的患者的利益。故它應屬非事故性醫療過失損害。婚前醫學檢查旨在查明當事人是否有不宜結婚的疾病。

(一)、《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既使結了婚,婚後未愈的,婚姻無效。因此,婚前檢查誤診將可能嚴重損害當事人的身心健康。

1、將無病誤診為有病致當事人精神損害及與結婚有關的財產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賠償。就精神損害而言,受害人可依侵犯婚姻自由主張賠償:其一,婚前自由權是內心自由權,屬於人身自由權;

2、誤診為有病的行政法後果是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3、誤診為有病可影響當事人的婚姻內心意思;

4、誤診表明醫方在主觀上有過失;其五,醫方對誤診的行政後果明知,也應當預見到對當事人的精神創傷。就與結婚相關的財產損害,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則的規定主張賠償。

(二)、將有病誤診為無病的,對當事人的損害有侵犯婚姻自由這種特殊人身自由權造成的精神和人身損害,和誤延診治造成的人身損害。

(1)、侵犯當事人婚姻自由權或導致婚姻無效,使當事人精神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2)、結婚導致當事人人身損害的(如患者不宜生育而懷孕),應根據人身損害的程度和誤診對損害發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確定醫方是否賠償及其額度。

(3)、延誤診療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依醫療事故賠償。

儘管婚前檢查的目的不是治療疾病,但醫方延誤即為有過失、也使當事人不能及時醫治、婚前檢查符合醫療行為的特徵,因此,由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可以構成醫療事故。

因此在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之前,也不是一定就要進行婚前體檢,當事人可以考慮到自身的實際情況作出選擇。但從實際考慮,小編建議最好還是進行一個婚檢,這樣對彼此的身體狀況有個瞭解,才能避免日後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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