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超生怎麼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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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超生怎麼罰款?

本文介紹湖北超生罰款標準的內容,重婚生育、有配偶與他人生育的,對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徵收標準的2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有關湖北超生罰款標準的內容請閲讀下文。

湖北超生罰款標準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當事人雙方各處500元罰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申請領取《生育證》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應當終止妊娠拒不終止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規定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處理:

(一)城鎮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前款當事人的實際年收入高於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税務、工商等行政部門核實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個子女應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多生育的子女數為倍數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重婚生育、有配偶與他人生育的,對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徵收標準的2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違反計劃生育和民法典律法規規定收養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條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五、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分期繳納的,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金額不低於應徵收社會撫養費總金額的百分之四十。

六、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與他人生育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不得享受託幼補助和困難補助。

七、單位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當事人所在單位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單位不履行計劃生育協助管理義務或者嚴重違反本條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以上是湖北超生罰款標準的全部內容介紹。若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超生罰款的處理決定、計劃生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以及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義務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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