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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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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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只有按照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流程的,領取了結婚證之後,那麼才算是我國承認的合法夫妻。但就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來講,大多數人都是不清楚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三)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注意: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户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户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户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户口簿內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户籍情況的户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如果是再婚者須有以上手續外,還需帶上協議離婚證書或法院判決書。復婚者可不做婚檢,但必須帶上有效的法律證件。

二、不能登記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五項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 非雙方自願的;

(三)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第(五)種情形,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就構成了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如果當事人是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若存在脅迫問題,也被婚姻法規定為可撤銷婚姻。

以上五項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指的是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性要件,此外,如果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和證明,雙方未共同到場,在不符合這些形式要件的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也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通過上文的講解,大家應該知道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是怎樣的吧。這其實就是申請結婚登記的流程,對於準備結婚的男女來講,適當瞭解一下是很有幫助的。而法律中同時規定了不能登記結婚的一些情形,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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