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撫州結婚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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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撫州結婚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辦理撫州結婚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辦理撫州結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所述:

1、雙方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雙方當事人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2、雙方近期半身合影照片(3張、彩色、大2寸、免冠、紅底)

3、《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現場填寫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撫州辦理結婚證需要雙方提供身份證、符合要求的照片以及《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材料,只要是雙方自願結婚,男生大於二十二週歲,女生大於二十週歲,且並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均可依法辦理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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