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婦女户口未遷徵地補償可以享受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農村離婚婦女户口未遷徵地補償可以享受嗎?

農村離婚婦女户口未遷徵地補償可以享受嗎?

可以享受,農村婦女婚後户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其離婚、喪偶後回到原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第5條第(2)款規定:“農村婦女離婚,喪偶後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補償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故徵地補償費指的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 以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

二、農村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我國法律上是明確規定了對於農村土地拆遷時的相關補償標準是對照户口來進行認定處理的,只要户口仍在原籍的則就可以享受相關賠償,具體情況下,補償標準是根據徵地補償過程中涉及到的土地補償以及附着物賠償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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