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帶什麼證件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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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帶什麼證件才能辦理
律師解答:離婚户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律師解析:離婚帶户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才能辦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願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户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以及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材料,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認定符合離婚條件的,開始計算三十天冷靜期,期限屆滿,雙方即可領取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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