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公證時間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離婚財產公證時間取決於公證的財產內容、公證材料的準備狀況以及公證處的工作效率。
辦理離婚財產公證能夠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通過公證處公證的方式固定下來,方便夫妻雙方在離婚期間財產分割時的分配和處理,避免了離婚時因財產分配問題產生的糾葛。當然,離婚財產公證的辦理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任何一方不願意是無法辦理成功的。
財產分割協議的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公證的過程是:申請--受理---審查--出證這四步,公證如果材料齊全,快的一小時就可以辦理完,但是拿到公證文書一般要一週左右(具體看公證處的規定),最長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律師建議,夫妻雙方可以在尚有協商餘地的情況下,提前諮詢好公證處所需準備的資料,然後先將共同財產做一個公證,這樣在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時就可以將財產公證的公證書拿出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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