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離婚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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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婚離婚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二婚離婚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過錯方指的是婚姻中出錯的一方,婚姻過錯方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二、離婚補償的司法解釋

離婚補償是指約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較多義務,因而在離婚時付出較多的義務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物質補償的一種制度據此,要求離婚補償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①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

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履行了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

③一方在履行上述義務時比另一方付出得較多。

④必須在離婚時提出補償請求。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必須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隔,但如果涉及到一方的行為構成了婚姻中的有過錯行為,則可以由無過錯方舉證的情況下主張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但對於離婚補償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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