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離婚立案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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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離婚立案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一般離婚立案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需要準備起訴狀,身份證,户口本,以及結婚證。

1.民事起訴狀起訴狀要準備三份,一份交法院,一份由法院交給對方當事人,還有一份需要自己保留,以便在開庭時所用。

2.身份證、對方的户口本或其它的居住證明在立案時需要向法院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3.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是用以證明婚姻關係的。

4.財產清單財產清單需要準備三份,交法院一份,由法院轉對方當事人一份,還有一份自己留存。

二、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是起訴階段,答辯階段,然後是庭審階段,生效階段。

1、起訴階段,提交起訴書,夫妻感情破裂證據材料;

2、答辯階段:被告提交答辯的,由法院送達答辯狀副本給原告;

3、庭審階段:開庭審理,開展法庭調查,雙方質證,查清事實真相,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4、生效階段:法院送達判決法律文書,當事人簽字即為生效。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為了可以執行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整改,在離婚程序中加入了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等。

1.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説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會首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的確無效的情況下就會判決離婚,如果説因為家暴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直接判決離婚。如果説家暴很嚴重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會追究一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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