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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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男方需要給予女方彩禮,這也是我國的風俗習慣了,每個地方在金額形式等方面可能略有不同,但是都是大同小異的,有的夫妻婚後生活不和諧,最終走向離婚,離婚的時候男方想要回彩禮,這在法律上是支持的嗎?有什麼規定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離婚了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1、訂婚屬於民俗,不等於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係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一條多是指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2、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麼應該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另一個原因是因為能夠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係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4、最後沒領成結婚證的,可以要回彩禮;領了結婚證但不離婚或還沒確定真要離婚的,是不能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的,即使是原來一方的家庭生活確實因此出現了困難,那也不能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沒有這兩種情形時,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應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傢俱、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彩禮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如果當事人不返還,男方是可以起訴要求返還的,但是沒有滿足上文中提到的彩禮可以返還的情況的,彩禮就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了,是不能要求返還的,法律也是不支持的,希望文章的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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