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院調解離婚後還用領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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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法院調解離婚後還用領離婚證嗎

一般法院調解離婚後還用領離婚證嗎

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後不需要要到民政局領離婚證。

根據《民法典》當中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辦理離婚手續:其一、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且能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其二、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上述一致,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後者夫妻雙方能在法院達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雙方調解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證、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解除夫妻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因此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後不需要要到民政局領離婚證。夫妻一方通過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後,在辦理結婚登記、户籍登記等事宜時,可以使用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

二、結婚證丟失可以辦理離婚嗎

結婚證丟了,如果想離婚,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都達成了一致,並寫好了離婚協議書,這時發現結婚證丟了,雙方可以一起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後再進行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的矛盾較大,協商不了,這時雙方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的可能性較小,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結婚證丟失或一方將結婚證藏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關係證明書》,沒有結婚證又沒有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關係證明書》,法院是不會受理離婚訴訟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三、補領結婚證的條件

①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③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④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户口簿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在離婚過程當中丟失了結婚證,雙方可以一起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以後再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夫妻雙方的矛盾比較大,結婚證又丟失了的話,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進行離婚。協議離婚需要帶户口本。並且還需要攜帶身份證以及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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