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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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總則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民法總則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我們先來了解這個問題,即夫妻離婚債務需要共同承擔的一個劃分界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後個人債務,沒有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用於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後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上,夫妻離婚應共同承擔債務。

二、那麼,離婚債務中的哪些不需要共同承擔呢?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以下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乙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2)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3)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4)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母的除外。

三、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在處置時都要遵循配偶的意見,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為雙方生活而欠下了債務後,也是屬於夫妻間共同債務,當雙方出現感情問題要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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