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夫妻離婚有孩子財產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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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夫妻離婚有孩子財產怎麼分配?

我國夫妻離婚有孩子財產怎麼分配?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按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商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

兩週歲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可優先取得撫養權。

(2)子女隨其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該方可優先取得撫養權;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關於撫養權出現爭議的,可以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父母雙方可以根據自願達成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我國在離婚案件中,最難解決的其實是夫妻財產的分割的問題,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財產分割以及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問題,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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