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候孩子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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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候孩子怎麼判決?

離婚時候孩子怎麼判決?

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也就是説,離婚怎麼判孩子,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二)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撫養歸歸屬的一個參考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怎樣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關於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問題,《民法典》在第1114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係時除外。若養子女已年滿10週歲以上時,解除收養關係還應徵得其本人的同意。當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為時,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同意解除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此外,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以致無法共同生活時,雙方也可通過協商解除收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被收養人已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解除收養關係無須經過送養人同意。

1、根據民政部的有關規定,收養關係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2、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天內進行審查。

3、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如果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若孩子只是在哺乳期或者在兩週歲以下,一般都是判給母方撫養,在兩週歲以上孩子會判給生活條件比較優越的一方來進行撫養。若孩子在十週歲以上,可以有自主的選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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