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自動放棄產權證明書範本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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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自動放棄產權證明書範本是怎麼樣的?

離婚後自動放棄產權證明書範本是怎麼樣的?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內容:二人共同購買位於 .房產,原...,現二人對此房產協議如下:

1、房產登記在 一人名下, 放棄此房購買權;

2、二人協議補償問題或自己約定 注意:寫明,自願放棄某處,與李建共有的房屋財產,自己的那一份,此後無論何時何地,不得所要該房屋的所有權和部分所有權署名

日期

3、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地點;

年 月 日

如果該“放棄遺產聲明書”,屬於一方的真實意圖,且無逼迫等行為的。那麼,法院在核實後,會按照當事人意願進行判決。但是,提問者必須清楚,法院對當事人的提供的證據,要依法核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相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一方在兩種情況下可請求再次分割財產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存在上述法定理由的,且在發現之日起2年內起訴,人民法院才能受案審理,查明事實後,確實存在上述法定情況,那麼財產應該依法再次分割。

2、協議離婚對財產處理反悔的,應該自離婚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受理後,發現協議離婚時對財產處理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法院應依法駁回訴請。

三、離婚的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説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時任何一方都是可以放棄財產的,只要一旦簽訂了放棄的財產協議書,那麼就意味着自己在離婚之後將不會分到一分的財產,所以,離婚時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就一定要想清楚所有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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