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訴訟諮詢哪些問題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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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

婚姻訴訟諮詢哪些問題比較好?

訴訟離婚(Divorcelitigation)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訴訟前應當採取的措施

當事人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在訴訟前應當做好準備工作:收集相關證據,對於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説,沒有打官司的經歷,因而也就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這是不妥的。因為,法院審理案件是圍繞“證據”進行的,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打不贏官司”。因此,當事人應當盡最大努力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保護家庭財產。婚姻訴訟,特別是離婚訴訟,多數情況下,都涉及財產分割。所以,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應當保護好家庭的財產,避免另一方故意轉移、隱匿財產。

起訴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注意起訴的主體問題。婚姻糾紛案件與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其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在婚姻訴訟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應當受到限制,他只能接受一般訴訟委託,即當事人不能就是否離婚等身份權確認問題進行授權委託,涉及特殊身份關係的訴訟,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蔘加,否則,其授權無效。但對婚姻訴訟中涉及的財產問題,當事人仍可以進行授權委託。另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對婚姻訴訟,當事人除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必須出庭。

2、應注意管轄法院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普通的婚姻家庭糾紛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而且通常情況下,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但是,涉外婚姻除外。

3、起訴時應當提交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因訴求不同,起訴時應提交的材料也有所差異。以離婚為例,當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起訴狀,這是起訴所必備的;結婚證書、個人身份證,婚前婚姻基礎狀況和婚後感情及離婚原因等證據材料;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如房屋產權證或承租使用證、夫妻雙方的債權債務證明、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個人財產的清單等;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4、舉證問題。通常情況下,婚姻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原則,即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5、當事人起訴條件上的限制:對男方起訴的限制。根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重新起訴的時間限制。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4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立案後、開庭前應注意的問題

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注意與承辦案件的法官加強交流、聯繫,瞭解案件處理的動態,及時瞭解開庭時間。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鑑於婚姻家庭糾紛的特殊性,雖然當事人已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着雙方一定要“法庭上見”。在這期間,他們可以與對方聯繫,力求和解。

開庭辯論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該帶的訴訟材料一定要帶齊,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等。當事人在法庭上陳述時要抓住中心要點。對於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糾紛產生的原因、事實陳述清楚;對於被告,則應儘量以反駁對方、論證自己的觀點為中心,來擺事實、講道理,把握整個訴訟的大方向。當事人在辯論階段,要保持冷靜,認真聽取對方陳述,不要為對方過激的言辭氣暈了頭腦。要注意抓住對方的失誤,進行反駁。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進行。

判決下達後應當注意的問題

判決書下來後,當事人先不應當為判決結果而或喜或悲,而要仔細閲讀法院的判決書。對判決書中的內容、判決的依據,仔細研究和推敲,看其中有無錯誤,以便在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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