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程序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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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已經不能再持續下去了,只能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離婚可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途徑,對於協議離婚,只要是雙方達成一致,都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而訴訟離婚的條件則要更加苛刻。訴訟離婚需要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才會判決離婚,那麼訴訟離婚需要多長時間呢?

訴訟離婚程序多長時間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説,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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