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於訴訟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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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於訴訟離婚嗎?

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於訴訟離婚嗎?

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而非訴訟離婚。

在協議離婚中,雙方符合協議離婚條件,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後,還需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屆滿,雙方仍自願離婚的,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冷靜期屆滿,雙方未共同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內,雙方任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辦理離婚有什麼程序?

婚姻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分為申請、審查、批准。

1.申請。

凡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要求離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首先,應查明當事人提供的情況是否屬實,不得弄虛作假;其次,審查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是否符合行政離婚的條件。對一方要求離婚的,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雙方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批准。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婚姻關係。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訴訟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辦理離婚的程序有申請、審查、批准三個方面。申請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需要有一方到户籍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審查是指民政局需要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中的請求進行依法調查。批准是指民政局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以給其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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