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離婚還有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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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離婚還有冷靜期嗎?

我國的離婚還有冷靜期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此條法規從字面意義上來説,在民法典實行之後,如果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有一方在30天內反悔,不同意離婚了,那不願意離婚的這一方就可以去民政局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離婚登記無效。如果30天之後,雙方堅持離婚,並一起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證,則代表離婚成功。否則,只要有一方不到場或者反悔,就視為撤回離婚申請,即離婚登記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起訴離婚最快多長時間是多久

要想知道起訴離婚最快多長時間,那先得知道法院的審理期限是多久。法院的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説,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所以説,起訴離婚的最快時間一般為三個月。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十分注意與自己的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的離婚冷靜期的新規與我們的婚姻生活密切相關,我們應當十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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