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收養棄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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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院收養棄嬰手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收養棄嬰要哪些手續

《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5)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6)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7)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歲以上;
(8)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9)收養年滿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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