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三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收養三胎

目前我國全面開放了二胎,但對於生育第三胎,尚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但針對部分地區,當地政府結合本地情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三胎有相應的規定。就目前法律規定,可以生育三胎的情況有以下幾種:1、夫妻無法生育,依法收養2個孩子後身體恢復可以再生育1個孩子;2、夫妻生育子女有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在生育的;3、再婚後不論雙方是否已生育,都可以共同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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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育三胎的規定原配夫妻申請生育三胎條件


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一方經有關部門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一方為本市農業户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女方為本市農業户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贍養老人的。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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