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怎樣寫申請老人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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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公民怎樣寫申請老人監護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1條 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12條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15條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老人的監護權是指監護人對老人的生活起居有法律責任,並且負責老人的一切相關事務,所以老人的監護權需要在公證處進行合法的公證申請並且通過才能夠獲得老人的監護權。在申請是需要提供自己完整的材料證明與老人的關係並且自己具有完整行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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