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與事實婚姻的差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同居與事實婚姻的差別是什麼?

同居與事實婚姻的差別是什麼

1、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不同。

2、同居和事實婚姻的法律後果不同。

3、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身份關係不同。

4、同居和事實婚姻的財產關係不同。

5、同居和事實婚姻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

6、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的男女關係結合形成的關係可分為兩種:一是事實婚姻,二是同居關係。

7、同居關係,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係。

8、同居關係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的區別是什麼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除了在概念方面的有不同點之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一)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

依據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係的構成相對來講限制較少。

(二)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係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於同居關係,則這種同居關係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

1、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准予離婚。而同居關係則不同。

2、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且受理此類糾紛後,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於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係,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時,法院則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同居關係包括雙方均為配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有配偶與他人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婚姻關係是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沒有領取結婚證,事實婚姻關係離婚,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的,視為婚姻關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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