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 晚婚年齡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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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男女結婚的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因此也不是任何男女提出結婚申請,最終都是可以領取到結婚證的,此時要看有沒有符合規定的結婚條件。而其中就對雙方的結婚年齡有要求,那一般國家規定結婚年齡是多少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國家規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晚婚年齡是多少

一、國家規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關於結婚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相信此時大家已經知道國家規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了吧。其中規定女性要年滿20週歲,而如果是男性的話則要求達到22週歲才行。實踐中,如果不滿足結婚條件,而採取欺騙的方式領取到了結婚證的,這樣的婚姻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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