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條件喲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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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條件喲哪些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條件喲哪些

(一)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於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所害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繼承權。

(二)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與(一)同,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此處要求虐待被繼承人的必須情節嚴重而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情節嚴重的要求;另外,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後來悔改的並且被繼承人於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但是不以此為限其他情形若可認定情節嚴重也導致喪失繼承權。

二、喪失繼承權有什麼後果?

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後果是:

1、喪失繼承權的不能依據法定繼承而繼承遺產;

2、喪失繼承權的,遺囑指定其為繼承人的遺囑無效,僅指定其為繼承人之一的則該部分無效,將其他人指定為繼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亦不得代位繼承。

三、放棄繼承權後能恢復嗎?

《繼承法》規定:公民死亡時其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可以選擇繼承也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因此放棄繼承權之後又反悔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繼承權首先需要看遺產是否已經繼承分割完畢。

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的,就不能再反悔了。如果繼承還沒完成,那麼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採納。

繼承權一旦喪失,且在別人已經完成繼承人=的情況下,不可以再恢復只要遵紀守法做個合格的好公民,自然會享受屬於自己一切的權益。不要想着做亂七八糟的事情來得到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到最後不但達不到目的,還要承擔一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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