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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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嗎

一、部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之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的,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親屬)和第二順位繼承人(旁系親屬);遺囑繼承則是由被繼承人親自訂立遺囑,由當事人在場(過其他第三人在場)包括卻不限於紙質遺囑視頻遺囑等,遺囑需要被公證處公證真實有效。

上面提到的繼承的方式,現在有人問了,有繼承資格卻不想繼承遺產的,可以嗎?答案是肯定的。其中有規定指出法定遺產部分包括那些,那麼就詳細説説:

沒有遺囑情況下的直系親屬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部分

遺囑繼承忽略沒被處理的部分

遺產共有人共有人遺產的部分

通過上述條件可以看出遺產繼承人是可以放棄自己繼承資格的。下面來説説除了自己主動放棄遺產資格的情況下,還有什麼情況沒有繼承資格的:

被依法解除繼承資格情況: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殺害其他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篡改遺囑等極其嚴重行為的)

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

自己放棄繼承並且書面確定

現在我們在看看放棄遺產繼承的步驟和後果: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重要民事權利之一,他既有資格行使這種權利接受遺產繼承,也可以放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權只能是在遺產分割以前繼承遺產以後這中間段,繼承方以明確表示表達不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明示時間段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可以通過書面表達,也可以通過口頭表達,並且有證據證明放棄遺產的。

繼承權的放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表示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親自表示。不能代理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作出表示放棄遺產。

(2) 放棄繼承遺產後的相關其他責任也被同時放棄

(3) 放棄繼承從繼承開始時間計算。

(4) 繼承人是在訴訟中選擇放棄繼承權,法院製作筆錄並且由繼承人簽名放棄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的後果是,自己放棄繼承的部分則由其他法定繼承人代為繼承。

放棄繼承權後,在遺產分配前可以反悔,遺產分配後不可以反悔。

所以想要放棄遺產繼承的小夥伴,一定要考慮清楚以後會不會反悔。三思而行。

綜上所述,如果想要放棄遺產還是要考慮清楚,放棄之後就不能再對遺產要求進行分割,自己繼承的部分就會由其他的法定繼承人來進行繼承,所以在遺產分配之後就不能再返回了,當然放棄繼承也是自己的權利,他人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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