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有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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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法定繼承權含有第一順位繼承和第二順位繼承。只有在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的前提下,第二順位繼承人才有資格繼承遺產。
那麼文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指的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則是(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作為兄弟姐妹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直系親屬(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關於民法典中還有一些特別情況需要指出:
即使第一順位繼承人依然健在,卻自主放棄繼承權或者被依法取消其繼承資格的。在沒有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後也可以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位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死亡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利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權;第一順位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視遺囑情況而定。
其中剛才提到的情況第一順位繼承死於被繼承人之前的情況下,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人有權利申請【代位繼承權】。但同時,第一順位繼承放棄繼承資格的即使死亡,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人也喪失了被繼承人繼承資格。
繼承權的特性:
必須是被繼承人個人財產(著作權出版物等獲利、房屋汽車等)
被繼承人死亡後方可以生效
繼承權分為法定繼承和約定公證繼承
繼承權分為第一順位繼承和第二順位繼承
繼承權還涉及轉繼承(代位繼承)
通過以上內容可以知道兄弟姐妹想要繼承他人遺產的,要麼具備約定公證遺囑分配的條件,要麼就按法律規定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方可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説,兄弟姐妹是有繼承權的,在符合民法典的前提下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