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協議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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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協議書範文

在對親人的遺產進行繼承的時候,其中對房屋的繼承可以説是很重要的,畢竟現在在我國房屋的價值是比較大的。而此時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可能就會簽訂相應的協議。那這個房屋繼承協議書是怎麼寫的呢?本站小編帶來相關範文,幫助你進行了解。

房屋繼承協議書範文

甲方(遺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寫明遺贈財產的基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後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為:

(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二、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元,醫療補助費××元(可以約定其他費用)。

三、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五、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三個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六、本協議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相關法律知識:房屋繼承必須辦理公證嗎?

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把被繼承人的遺產轉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繼承同時又是一種法律制度。

建設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聯合發出了《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其中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如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因此,繼承的房產應在進行公證後才能進行權屬登記。房屋繼承必須辦理公證。

現實中,對房屋的繼承可以是遺囑、遺贈、法定繼承,一般在沒有前二者的情況下,就只能按照法定方式來繼承房屋了。要是公民在生前就想好將自己的房屋贈與給他人的話,則最好是簽訂書面的房屋繼承協議書,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影響房屋的順利繼承。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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