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繼承可不可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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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繼承可不可以放棄
繼承人如果能夠用繼承的遺產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但由於放棄繼承權而無法履行的,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二、債務遺產主要有哪些類型
從實踐中發生的情況來看,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税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税費;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