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立遺囑時是受威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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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證明立遺囑時是受威脅的?

怎麼證明立遺囑時是受威脅的

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立遺囑時是受威脅,受威脅立的遺囑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法律效力糾紛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三、自書遺囑生效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四、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

對於被繼承人來講,就算當時受別人的威脅不得已才立了一份遺囑,可是,等這份無效遺囑立好以後,被繼承人還可以到公證機構再立一份遺囑,最後一定是以公證的這份遺囑為準的,如若被繼承人已經去世,誰對遺囑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質疑,誰就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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