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遺囑的範本是怎樣的?
一、自立遺囑的範本是怎樣的?
遺囑
立遺囑人×××,男,××歲,××市人,現住××路××號。
我在重病中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1、坐落在××省××市××街××號的房產×棟×間遺留給我的妻子×××。
2、儲蓄在××省××市××儲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遺留給我的女兒×××。
3、其餘財產:××(財產名稱)全部遺留給我的兒子×××。
4、本遺囑委託×××(現住××省××市××街××號)執行。
本遺囑製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執,一份交×××收執,一份由×××公證處保存。
立遺囑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二、自書遺囑應該如何寫?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三、哪些情形下遺囑無效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遺囑無效: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作為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施時應要求行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將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以設立遺囑時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也就是説,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有效,即使其後遺囑人很快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亦不影響該遺囑的效力,相反若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該遺囑無效,其後即使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遺囑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力。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脅迫、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真實意思,凡是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一律無效。所謂真實意思,是指遺囑人自主自願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內心意願的反映,遺囑人沒有受到外界壓力或誘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實意思的遺囑才有效。
在訂立有遺囑的自然人死亡之後,遺產繼承之前,首先需要確定遺囑是否有效,在遺產繼承期間,任何人若是懷疑遺囑的有效性,那麼是可以提出遺囑筆跡鑑定的請求的。若是發現有些繼承人,私藏了遺囑,那麼可以取消私藏者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