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遺囑如何證明精神狀態正常?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一、 老人立遺囑如何證明精神狀態正常?

老人立遺囑如何證明精神狀態正常?

老人立遺囑證明精神狀態正常可以事先到醫院進行檢查並保留證據。 如果老人本身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身體情況正常,這時所立遺囑,如果有人提出異議,該提出異議的一方有義務舉證,老人當時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況。 當然,遺囑受益的一方如果出於安全起見,提前做些準備,也算更穩妥。 為證明老人神志清醒,通常可以提供立遺囑那段時間老人醫院檢查證明。或通過錄像、在場人見證等方式證明老人當時狀態。 再想安全些,最好去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

二、遺囑能力是什麼?

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遺囑能力的相關認定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法律規定的遺囑構成要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遺囑在訂立後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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