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關係公證費用是多少
一、辦理繼承關係公證費用是多少?
繼承關係公證費用是因人而異的,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比率收。
1、20萬元以下的按2%收取;
2、20萬元—50萬元部分按1.5%收取;
3、50萬元—100萬元部分按1%收取;
4、1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二、繼承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填寫申辦公證申請表;
2、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回鄉證;
3、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税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5、提供申辦繼續權的親屬關係證明表(由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或村委和鎮政府蓋章並加審查意見);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聲明人親自到公證處,或居住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7、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繼承人辦理;
8、遺囑繼承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三、哪些人有遺產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關於繼承關係的這個問題,國家的法律制度當中對繼承權規定的很明確,沒有公證書通過户口本或遺囑等有效材料也能證明自己是有繼承權的。如果被繼承人立的有遺囑,只有遺囑中指定的人才有繼承權,其他人就不能去辦理繼承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