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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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兒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胎兒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胎兒遺產繼承順序是作為法定繼承人來發生繼承,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如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需要指出的是,該份額原則上應按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確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則應按胎兒的數量保留繼承份額。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二、繼承權如何行使

1、行使繼承權,必須依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依法行使。法定繼承人按《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在行使繼承權時,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繼承人開始繼承時,應當按照繼承法辦理,死亡人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遺贈撫養協議執行。

4、繼承人是不滿六週歲以下的兒童或者精神病人,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繼承權、受贈權的行使由法定代理人行使。

5、繼承人是已滿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應認定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6、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贈權時,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贈權的行為無效,法定代理人有明顯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行為無效。

我們國家現在關於胎兒的繼承方面的問題,主要指的就是為胎兒保留了相關的遺產的份額,但是具體能否發生繼承的話,需要根據他要出生之後的狀態來進行不同的判斷,如果是屬於活體的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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