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接受遺贈有時效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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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接受遺贈有時效限制嗎

很多老人在生前會立下遺囑,在遺囑中確定好哪些遺產由誰繼承,或者是將某些遺產贈給自己的摯友或者是其他有親密關係的人,這在法律上叫做遺贈。而受遺贈人如果要接受遺贈有時效限制嗎?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如果與受遺贈人之間發生遺贈糾紛怎麼處理?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答案,本文將一一為您揭曉。

一、接受遺贈有時效限制嗎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設定遺贈的人稱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稱受贈人或遺贈受贈人,通過遺贈贈與的財物稱為遺贈財產或遺贈物。遺贈是單方的、無償的法律行為,只須遺贈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不需要徵得受贈人的同意。但遺贈不同於生前贈與,必須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具備設立遺囑的法定要件方為有效。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遺產執行中,遺囑執行人宣讀遺囑時,如果受遺贈人不在場,且對遺贈人的遺贈內容不知情。當受遺贈人知道遺贈財產的情況後,當即作出接受意思表示,則屬於沒有超過接受遺贈的時效,他有權利接受遺贈。

二、發生遺贈糾紛怎麼處理

遺贈糾紛常常發生在遺贈人設立遺囑或者其法定繼承人在實施其繼承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以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遺贈人將財產用遺囑的方式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時最重要的要看遺贈協議的有效性。如果遺贈協議是在自願、意思明確、清醒、無脅迫的狀態下,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並且符合法律對遺囑的要件規定,應當認定遺贈協議的有效性,並尊重遺贈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

另外,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受遺贈權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清償遺贈人的債務應優先於執行遺贈。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規定。

如果發生遺贈糾紛怎麼處理?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為您詳細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一定的幫助。繼承人在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時,如果與受遺贈人之間發生了遺贈糾紛,作為受遺贈人,你需要拿出證據來證明遺贈協議的真實性與合法有效性,否則,一旦遺贈協議被確認無效,您將不能獲得受遺贈的遺產。此時,如果您不知道該提供哪些證據來證明遺贈協議的有效性,建議您諮詢遺產繼承方面的專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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