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糾紛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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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債務糾紛怎麼解決?

被繼承人債務糾紛怎麼解決?

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糾紛的焦點很多都集中在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處理上。因此如何理解和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其意義事關重要。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生前舉債有的是為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所欠;

有的是為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這兩種債務從其表面上看區別不大,但實質完全不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為被繼承人個人債務,簡稱為被繼承人債務,後者則為家庭共同債務。這兩種債務清償的根據和方式是不同的。

二、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哪些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4、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於遺產在分割之前屬於各繼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序清償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並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後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被繼承人如果發生了債務方面的一些糾紛的話,肯定是需要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如果説沒有辦法協商的話應該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並且雙方當事人需要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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