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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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來説,繼承人如果想要放棄繼承應在繼承開始後及遺產分割前進行表示,但是實際上,在繼承開始前就想放棄繼承的案例還是比較多的。並且有些人在表示放棄後,在遺產分割的時候又表示出繼承的意願。這個問題就涉及到繼承開始前的放棄遺產繼承的申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是否有效?

      目前,對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如果繼承人想要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繼承開始後及遺產繼承前進行。如果是在繼承開始前的放棄繼承申明,其申明放棄的並非是繼承的資格,而是繼承期待權,這種資格由特定的身份關係而產生,不得放棄,即使放棄也沒有法律效力,所以事前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而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並沒有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進行協議明示放棄遺產利益作出限制性規定。如果在繼承發生時,協議未發生變化則表示其具有法律效力。

      本人支持第二種意見,這種行為屬於附期限行為,當被繼承人死亡時,這個承諾就會生效,根據民法的誠信原則,如果承諾生效,就不可以隨意更改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由於外部原因,比如説被脅迫所做出的承諾,則可以撤銷。

      在實踐中,這個問題還是有比較大的爭議的,所以在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前,應該謹慎思考,不要隨便決定。如果明確想要放棄繼承的,則可以在繼承開始時,遺產分割前作出明示;而是在繼承開始前作出的或者是因為被迫做出的,可以諮詢相關律師,提供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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