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費收取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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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費收取標準是多少?

一、 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費收取標準是多少?

放棄遺產繼承公證費收取標準在各省有所不同,具體標準請諮詢所在地的縣或區公證處,也可以到所在省的司法局搜索。一般的放棄繼承公證最低200元,有明確財產數額的按1-2%收取公證費。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願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二、放棄繼承的效力是怎麼認定的?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4)放棄繼承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騙、威脅或脅迫等強制手段,讓繼承人違背真實意願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表示,這種放棄是無效的。

(5)放棄繼承的效力應從繼承開始計算。也就是説,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他從繼承一開始就沒有了繼承權。

放棄遺產繼承的相關情況,是需要結合遺產的具體處理情況而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辦理需要根據公證的具體事項來進行收費處理,但不涉及到財產的公證事項,一般不會交納過多的公證費用,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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