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前立遺囑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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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二人同時立遺囑怎樣寫

夫妻生前立遺囑怎麼寫?

簽訂好協議,到公證處公證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很可能由於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總之,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生效。

三、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繼承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無相反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就是説,男女雙方通過合法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時起,至一方死亡或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為止的這一時期內,雙方或者一方的勞動所得、受贈或者繼承的財產,以及以其他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在現實社會中,儘管有的家庭只在丈夫有工資收入,妻子只是料理家務,沒有工作,或者妻子的工資比丈夫的低,都不影響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前提

夫妻共有財產是不分份額的共有,即不劃分哪些是丈夫的財產份額,哪些是妻子的財產份額,雙方對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管理、使用和處分權。只有在夫妻關係消滅時才能具體分割。

夫妻一方死亡,繼承開始後,如果對死者的遺產要實施繼承,首先就要分割夫妻共有財產,要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這是因為我們所説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只有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才能依法轉為繼承人所有。

(三)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矛盾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男女結婚後不久,一方猝然死亡,他方要求繼承遺產。遇到這種情況,就要堅持民法典確定的原則,首先肯定生存配偶有繼承權,死者的其他親屬無權干涉。結婚時間的長短,既不影響婚姻的合法性,也不會導致喪失配偶的繼承權。但在具體分配遺產時,應從實際情況出發,綜合考慮死者的繼承人的各種情況,如父母沒有勞動能力,靠死者供養的,應當多分配給父母一些遺產,以照顧死者父母生活上的需要,不要簡單地適用各繼承人平等分配遺產份額的原則規定。

(四)經濟分離的夫妻財產的繼承

有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經濟分開,但並沒有離婚,如果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享有配偶繼承權,因為他們的婚姻並沒有辦理離婚法定手續,仍具有婚姻效力,具有合法夫妻身份關係。只要生存一方沒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如殺害、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等行為,應該享有繼承權。但在分割遺產時,由於他們經濟已經分開,也不要簡單地採取對半分的辦法分割財產,只把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的一半分出就可以了。

夫妻雙方立囑的方式有很多,最好的情況還是自己書寫遺囑或者找其他有法律資質的人代寫遺囑,之後到當地的公證處進行遺囑公證,這樣是最有效的保障遺囑最後實施的辦法。遺囑內容最好準確寫出雙方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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