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代位繼承怎麼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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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代位繼承怎麼繼承?

法律規定代位繼承怎麼繼承?

法律規定代位繼承是需要由晚輩直接血親來進行繼承的。“代位繼承”是一種繼承製度,和“本位繼承”相對應,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製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製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1)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2)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3)被繼承人養子 女的養子女;

(4)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被代位人的繼子女可否代位繼承。對此現行法和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

一般認為,繼子女與養子女不同。依《收養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因此,被代位人的養子女為被代位人的擬製血親,可為代位繼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繼子女不為被代位人的血親。因此,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繼子女應只有權對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繼承,而不能對其繼父母代位繼承。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代位繼承還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代為繼承是比較特殊的一種繼承的制度,而對於代位繼承人員的範圍也有非常明確的限制性的規定,比如説晚輩持續血親,包括有法律上擬製血親,還有就是自然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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