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變更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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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變更監護權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有權申請撤銷孩子親生父母監護人資格的個人或組織,發現監護人有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並要求法院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同時,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另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需要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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