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沒見到孩子為由不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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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沒見到孩子為由不付撫養費?

一、能否以沒見到孩子為由不付撫養費?

不能以沒見到孩子為由不付撫養費,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 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離婚後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 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為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確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

二、孩子撫養費包括哪些?

《婚煙法》司法解釋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2、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3、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4、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雖然沒有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的一方民事主體,可以按照事先的約定,定期探視孩子,但是若是另一方不願意讓其探視,也是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提出請求時,需要拿出對方確實沒有讓自己探視孩子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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