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撫養費以誰的名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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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撫養費以誰的名字起訴

非婚生子女撫養費以誰的名字起訴

關於非婚生子女撫養費以誰的名字起訴這個問題,當然是以孩子的名義為原告,以自己為法定代理人起訴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費的法律屬性和特點有三:

(1)撫養義務的無條件性。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無論父母經濟條件及負擔能力如何,也不論是否願意,均必須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即使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犧牲自己的事業發展和生活享受,也必須首先保障子女的生存和生活。

(2)撫養內容的複合性。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涉及子女身心成長、發展的全過程,是全方位的撫養,所以撫養內容既包括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費用,為子女健康成長和發展提供經濟保障;又包括提供子女教育、學習費用,保證子女充分享受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培養和提高子女的文化素質和生活技能創造條件。

(3)撫養義務的長期性與持續性。從子女出生時開始,到子女達到成年年齡乃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父母均應責無旁貸地承擔撫養義務。

法律上基於身份關係而產生的請求權有兩大類:基於純粹的身份關係產生的請求權和基於非純粹的身份關係產生的請求權。對於前者,其請求權內容並非訴訟時效調整的對象,所以不屬於訴訟時效適用範圍;對於後者,因侵權的行為和事實處於持續狀態,起算點無法計算,所以也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必要。從請求權的性質看撫養費請求權應當系身份權請求權,即民事主體在其身份權的圓滿狀態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時,向加害人請求加害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回覆或者保持身份權圓滿狀態的權利。身份權請求權由於與特定身份關係密不可分,且涉及公序良俗和倫理道德,故不適用訴訟時效。

撫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孩子必須盡到的一個義務,國家法律也強調規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撫養費,這樣是犯法的。撫養費,一般是按照月支付的,如果自己條件允許的話,可以跟對方商議,也是可以一次性支付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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